近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农产品 “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切实做好2009年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 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商务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精神,准确把握农产品“农超对接”的内涵,择优选择有实力、信誉好、责任心强的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进行对接,发展“农超对接”现代农产品流通模式,切实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水平。 意见强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选好项目实施主体。 目前,“超市 专业合作社 农户”模式是“农超对接”支持发展的主要模式。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在选择项目实施主体时,要将超市作为与合作社和农户对接的主要对象。超市(或农产品流通企业)可根据情况选择1-2家合作社进行对接,建设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品牌建设项目。 意见明确,在选择“农超对接”项目时要把握好四个方面:一是超市或流通企业与合作社建立了真实的、良好的对接合作关系,应重点考察双方是否签订了合作协议、是否制定了长期的发展规划;二是申报的农超对接项目,必须是超市(或农产品流通企业)牵头申报,合作社只是作为项目的参与者,不接受合作社单独申报;三是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必须同时包含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子项目和合作社的子项目,不得只申报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子项目,或只申报合作社子项目;四是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包括的农产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快速检验检测系统和基地品牌建设项目的实施地必须是农产品生产基地所在县(县级市)的区域内。项目安排要向农产品主产区、名优特农产品以及发生过农产品“卖难”的地区倾斜。 意见指出,通过2009年的“农超对接”试点工作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扩大“农超对接”的示范功能,让各地政府、企业、农民充分认识到推进“农超对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提高各方面重视程度和参与积极性;二是要总结经验,完善有关政策,为全面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推进试点的过程中,要及时推广完善“农超对接”的有效做法,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