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审理合同案件的意见》)对此问题做出具体回应。
该意见指出,对于违约金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据《财经》记者了解,中国现行《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如何确定这个“过分高”,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2009年5月13日,最高法院发布《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此次出台的《审理合同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要求各级法院审判中“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合同自由并非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需要通过审查合同正义予以规制,以防止违约金条款成为一方压榨另一方,并获取暴利的工具。
该负责人认为,如果违约金条款完全听由当事人约定,特别是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
因此,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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