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堤发(2008)12号
(经四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对公司股权的管理,规范股东(指自然人股东和持股会员)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章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一、股东股权转让的几种形式
1.在职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 (1)自然人股东、持股会员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应通知其它股东,保证其它股东在知情的情况下具有同等的购买权,愿意购买的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购买的份额。
持股会员持有的股份应通过持股会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转让价格双方协商而定。
(2)自然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退休、离岗、停职人员股权转让条件
公司退休、离岗人员可继续持股或通过股东会(持股会)转让给其他股东(职工),转让价格双方协商而定。
公司各经营中心、管理部室优化组合的富余人员、待岗人员或其他编外人员,与公司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享受股东(持股会员)权利。
3.辞职、中止、终止或解除合同人员股权转让条件
辞职、中止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然人股东、持股会员,须在三个月内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职工)或由公司按其原始出资协商回购。
4.因继承、遗赠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条件
因继承、遗赠而产生股权转让时,受让人的股权取得须经全体股东(持股会)过半数同意,如不同意则应购买其股权,若既不同意又不购买则可视为受让人自动取得原股东的地位,可自由支配其股权,享有和原股东同样的权利。
若受让人不愿取得股东地位,则可进入普通股权转让程序,其它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受让人可享受因原股东的出资而产生的收益,但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事务无表决权,共益权只由原有的股东享有并行使。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
1.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自然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由董事会告知其它股东。
自然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2.签订转让股权的协议。转让人与受让人按法律的规定并以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依据双方签订转让股权的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股权的数额、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
3.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4.公司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本办法经四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公司股权转让 管理办法
济南堤口集团公司办公室 2008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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