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集团公司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发放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员工利益,增强公司凝聚力,保证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公司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原则
1.建立一个良好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体系,不断提高和增强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是公司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是公司在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等劳动报酬之外给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和福利。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作用。
3.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员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适用于公司在岗人员)
1.每季度人均原则发放40-50元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毛巾、肥皂、洗衣粉等;(视企业的经济效益适时调整)
2.每年夏季根据公司效益情况适当发放防暑降温品;
3.工装、工作服(鞋)发放标准和期限:
(1)公司二职等(含二职等、专职驾驶员)以上管理岗位冬装五年(60个月)、春秋装三年(36个月)、夏装两年(24个月);
(2)公司一职等(长期室外工作人员)岗位冬装3年(36个月)、春秋装两年(24个月)、夏装和鞋一年(12个月);
(3)发放标准根据年终预算审批标准执行。
4.工装、工作服使用规定:
公司一职等(含一职等)以上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装自发放之日起,在签订用工合同和试工之日起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离开本公司的(包括调离、辞职、辞退、离岗等),按照工装原值及工装使用年限进行折价,折价款交齐后,服装归属个人。
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
1.每季度毛巾、肥皂等劳保用品、夏季防暑降温品等由公司后勤保障部负责呈报、购买、发放。
2.工装、工作服到达发放期限,由所在经营中心或管理中心提报申请,后勤保障部按照登记台账进行核实、报ceo审批后,按照公司统一设计标准制作、发放。
四、福利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1.根据公司效益情况重大节日(春节、中秋节或其它节日)适当发放福利品(发放范围和标准视公司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2.为便于在职员工午间就餐,公司每季度向在职员工发放午餐津贴,该午餐津贴按照人力资源部提报在职员工岗位职等及发放标准,经财务部核实,后勤保障部组织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公司四职等(含四职等)以上岗位人员按照每季度210元/人标准发放。
(2)公司三职等岗位人员按照每季度180元/人标准发放。
(3)公司二职等(含二职等)以下岗位人员按照每季度150元/人标准发放。
(注:该午餐津贴视公司效益情况确定是否取消或调整发放标准)。
本暂行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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